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购房指南 > 购房合同 >
产新政出台致违约,交易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www.110.com 2010-09-04 17:24

    产新政出台致违约,交易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提高、利息增加、贷不出款,是房产新政出台后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3个最根本的问题。也因此出现违约潮,那么交易各方应如何承担违约的责任呢?
    首先,必须遵循一条基本的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要看具体情况。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这是基本原则,即合同中若约定过,因政府或者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者利率发生变化的,买方须补差价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得以新政为名要求解除。
    “合同没有约定的,要看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问题一,因国家政策原因,首付款增加、利率提高,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适当增加贷款首付、提高利率,不会导致买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有条件履行,还是要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贷款而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比如“外地人、三套房”等,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因为资信等个人问题无法贷款,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三,的利益如何保障?
    由于新政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中介无权扣押双方的款项和三证。但由于中介已经促成双方签约,只因政策原因未能履行,中介要求支付一定报酬亦属合理,可根据中介已经完成的居间行为,由买卖双方支付一定款项,即做到什么程度,给多少钱。
    问题四,合同中明确指定的银行贷不出款怎么办?
    合同中已约定了指定银行,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买方在指定银行贷不了款,如果其他银行能够办理,买方也不可主张解除合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