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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违规购房合同仍有效
www.110.com 2010-09-0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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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违规购房合同仍有效

  厦门房价节节攀高,一些无证的房屋因其价格稍低于市场价而受到部分人的青睐,没有产权证的二手房的买卖大量存在。

  购房者本欲购买一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产,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又变卦,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要求退还定金,房东不允,购房者告上法院。近日厦门中院对这一特殊房产买卖纠纷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这起纠纷,法官采用了理论界的观点,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并不真正导致合同无效。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包括开发商未交金无法取得产权证、房子被开发商抵押没拿到产权证、军地共建房、违章搭建等类型。

  引起纠纷的是一栋军地合建的住宅,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合法,只是地方管理部门不能办理部队生活用地的房屋产权。2003年4月,杨先生(化名)通过拍卖方式购得该房屋的使用权,成交价为47万余元。

  2005年1月15日,刘先生(化名)与杨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杨先生将该房屋以66万元的价格卖给刘先生,同日,刘先生支付了3万元定金。

  过两天,杨先生通知刘先生到拍卖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缴交所约定的,但刘先生没有来。原来刘先生见房子没有产权证,又改变主意不想买了。2005年1月19日,他向杨先生发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定金。杨先生见状也不答应,双方协商不成,刘先生便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因而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

  刘先生认为,杨先生出卖的房产至今未能领取权属证书,买卖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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