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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购房合同?
www.110.com 2010-07-06 10:12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目前房价上涨或下跌,很多购买者打出开发商是否得到或者要求退房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房价的上涨或者下跌不是解除的法定理由。

  认为因房价上涨或下跌超过了签订合同时的心理预期,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增加或减少房款及解除合同,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签订合同时购房当事人双方对房价的市场价值及变动应有合理的预见,房价的波动不属情势变更的范围。如果一方执意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其继续履行,或同意解除合同但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也就是有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换一个角度讲,商品经济社会买卖房屋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一件商品都不是只有上涨的空间,房子也不例外。我国很多人都认为房子作为不动产是只涨不跌的,这首先是很不正确的想法,尤其对于投资者而言,是具有同样的风险。不能在房子涨价的时候,就因为涨价而认为是只赚不赔的生意。在房子下跌的时候,要有同样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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