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委宣传部、工商局、新闻出版局、邮电局、人事局:
为完善人才信息管理,规范人才招聘和人才信息广告发布行为,保证我省人才市场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特制定《福建省人才信息广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人才信息广告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人才市场行为,促进人才资源整体性开发和利用,发挥人才信息广告在人才市场中的积极作用,保护用人单位与人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43号令)制定本办法。
一、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含广播、电视、报刊、邮电通讯、计算机互联网络、广告栏、多媒体公用信息服务网等,下同)刊播人才信息广告,均须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须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或《福建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在本省省级所属的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人才信息广告的,须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在本省其它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省所属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人才信息广告的,均须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本省用人单位在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属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的,须凭有关证明文件,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由国家人事部审批。
(四)省属及中央驻闽单位,到外省、市招聘人才,须经省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证明文件;各地市用人单位到外省、市招聘人才,须经地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用人单位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刊播人才信息广告,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函应如实写明单位性质、招聘或信息发布理由和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准备在何种新闻传播媒体上刊播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福建省事业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外省、市单位来闽招聘人才,应出具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四)信息广告。人才信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和与本单位服务范围无关的内容。
广告文稿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单位简介,拟招聘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职称、待遇和招聘范围,求职信息来源,并加盖公章。
(五)广告经营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三、审批、刊播程序
(一)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对广告进行审查,办理《人才信息广告通知单》。其内容应同广告文稿相一致。经审批后,文稿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向有关新闻传播媒体单位提交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人才信息广告通知单》和广告文稿,办理刊播手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其他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人才信息广告。
(三)人才信息广告应刊播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闻传播媒体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辟的广告栏内,其他任何载体和场所一律不得刊播。
四、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及我省人才信息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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