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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22 17:4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及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所在地户外广告登记的管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协调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户外广告载体或相应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一般不得利用户外广告载体或媒体发布各类信息,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五)经市容、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部门依法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经营场所规格、形式及经营时间等文件资料;

  (七)发布的广告内容。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提交的各种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十五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凡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单位,须向登记机关按国家规定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应到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辖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变动,《户外广告登记证》实行一地一证。

  第十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文时应当符合国际规范。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凡未经登记备案的户外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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