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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检察院创新人民监督员选任模式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人民监督员从检察院自行任命改由人大任命     

    近日上午,在长汀县检察院的会议室里,该院新选任的郑鸿坤等10名人民监督员全部到位,该院当天举办人民监督员培训班,两名检察官为人民监督员详细讲解法律法规及人民监督员的相关政策。人民监督员纷纷表示,将认真履行好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今年9月2日,长汀县人大常委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对长汀县检察院提请的10名人民监督员的任命,并为他们颁发了任命书,这表明为期三个多月的长汀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圆满结束。该院人民监督员从检察院自行任命改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创新做法,得到上级检察院的充分肯定,省内外一些基层检察院获悉情况后,纷纷派人前来学习借鉴。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8月底开始在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2004年8月,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

    长汀县检察院作为全国首批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基层检察院之一,自2003年10月起即按照上级院部署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共聘请10名人民监督员,先后对8件拟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重点从社会公众认知的角度和伦理道德标准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提出监督意见,保证案件处理更加符合社会的积极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根据《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现行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经检察机关确认后,由检察长颁发聘书。实践中不少地方是由检察机关物色一定数量候选人,然后进行考察后,经党组研究后直接确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己给自己选监督者”。这种做法在未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立法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但其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因为聘请他人来监督自己,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内部监督,不符合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实施外部监督这一特征。针对这一问题,长汀县检察院在开展新一届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创出了一条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新模式。

    在这次换届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中,长汀县检察院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提出与县人大常委会共同遴选,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根据长汀县检察院《换届选任新一届人民监督员实施方案》的安排,人民监督员选任对象必须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能够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和对案件的社会评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案件监督。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前不久,经公告、报名、考核、公示等程序确定后,县人大常委会对10名人民监督员予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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