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近日报道,先因运输毒品被判死刑,后又被认定主观不知情而无罪释放的湖南籍公民莫卫奇与谢开其,分获5万余元和4.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院对莫、谢二人的一审死刑判决去年9月作出,随即被云南省中院驳回重审。州法院经重审再次判决莫、谢二人死刑,直至云南高院于今年7月作出莫、谢二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至此,案件经历四次审判终于避免了错杀悲剧的上演。
从7月份释放到11月上旬拿到国家赔偿,相较于以往国家赔偿普遍的“马拉松”状态,莫、谢二人无疑还算幸运的。因此,有媒体将此赔偿作为司法进步加以赞许。但是,我反对这样的赞许。理由择其重要性强调两条:
赔偿标准仍然偏低。因遭受“错捕错判”,莫卫奇被羁押451天,谢开其被羁押433天。当地法院和检方对莫、谢二人的国家赔偿看似中规中矩,其赔偿标准完全按现行的计算执行。可凡事最怕将心比心——被无端羁押400多天、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仅得到如此微薄的赔偿金,恐怕难逃公众舆论的质疑。
此宗国家赔偿继续回避了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难以回避的事实是,莫、谢二人本系清白公民,却因州检方和州中院草率断案两次被判死刑,常人不难设想,在400多天的羁押中,莫、谢二人面对随时都可能被错杀的巨大恐惧,精神和心灵所遭受的双重摧残何人能堪?或许,本案公诉人和审案法官可以强调: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无“精神赔偿”一说,而且,上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虽已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可三审不是没有通过还得日后四审甚至五审么?
是的,这都是事实。可事在人为,关键是肯不肯主动为之。以几年前震动国内的佘祥林案为例:此案被澄清时佘祥林已服刑11年,他所获国家赔偿按当时的规定共22万元,幸而当地有关机构认为,22万元的赔偿款换取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怎么都说不通,于是,当地政府出资20万元,当地公安局另出资45万元,以特殊补贴之名行精神赔偿之实,此案的国家赔偿才勉强为舆论所接受。由是观之,现行法律中不合时宜的僵化法条并非不能突破,直接突破不行,间接突破也可。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制史,很大程度上恰是一部法制建设不断与时俱进的历史。
国家赔偿法1995年颁行,受公权力至上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维的双重左右,该法对赔偿对象和赔偿事项的设定近乎苛刻。近来,该法的修订已经进入程序,但直至上月底,修正案草案三审还是未能通过。问题或许在于,受中国传统文化浸淫,公权力尚缺乏对私权利足够的尊重和敬畏,当公权力对私权利构成伤害后,受害人通常不计较公权力的不是,反倒要感谢公权力主动纠错的态度。这种情形犹如父母错打孩子,孩子却不能较真。“权为本”远大于“人为本”的观念远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况且,转变观念也非单纯理念更新,譬如在国家赔偿的实务层面,令立法机关有所顾忌的是,国家赔偿一旦在范围和数量上双双“扩容”,固然彰显依法治国之决断,却也可能客观放大公权力滥用的负面影响。如是,围绕国家赔偿的“拉锯战”可能仍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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