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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陷杀人案坐牢3年 获国家赔偿11万元(图)
www.110.com 2010-07-21 10:22

核心提示:林超忠曾因为2003年发生的一宗抢劫杀人案,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随着真凶的落网,错案得以纠正,林超忠无罪释放。牢狱之灾使林的家支离破碎。2005年9月,林超忠向江门中院提出索赔95819.6元。2008年,他终将获得11万多元的国家赔偿。
南方日报4月17日报道 日前,拿到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林超忠流下了激动的眼泪。3年前,本报曾连续报道:林超忠因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江门中院)错误羁押1100多日、错判无期徒刑而提出赔偿要求。经历重重波折后,而今凭着这一决定书,他将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

林超忠曾因为2003年发生的一宗抢劫杀人案,被江门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随着真凶的落网,错案得以纠正,被关押了1100多天的林超忠无罪释放。无辜而致牢狱之灾,使林超忠的家支离破碎,妻子改嫁,两女寄人篱下,全家生活没有保障。2005年9月,林超忠毅然向江门中院提出索赔95819.6元。江门中院却认为,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没有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和引、诱供,他被错误羁押及错误判决完全是由于在其侦查、审判阶段自己作了虚伪供述造成的。因此拒绝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林超忠于2006年走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其申请后,公开对案件进行了听证。经查明,赔偿委员会在2008年3月28日发出了《决定书》:虽然林超忠作有罪供述一直较为稳定,也放弃了上诉等申辩的机会,但其并非主动到公安机关作有罪供述,而是在被留置一日后才作出有罪供述;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江门中院也“无法举证其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动机”,故江门中院“仅以未对林超忠进行刑讯逼供及林超忠未上诉为由,认定其供述构成‘故意作虚伪供述’,并决定不予赔偿,理由不成立,应予纠正。”省高院要求江门中院按林超忠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以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林超忠计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据了解,林超忠将因此获得11万多元的国家赔偿。

时至今日,林超忠无辜蒙冤受牢狱之灾,终于讨回了公道。“感谢社会各界对我这个案子的关注和同情”,林超忠流着泪说,“现在我只希望可以尽快地拿到钱,以解决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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