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5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的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提高对实施国家赔偿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各级财政部门普遍比较重视,在组织学习、培训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还不很熟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各项规定,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还应当看到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也是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严格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或财政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
为了促进各地财政部门学习、培训活动的开展,我部准备在今年4月份,举办一期国家赔偿法培训班,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法制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同志,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办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各级财政要把国家赔偿费用列入预算,并切实做好支出管理工作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为了反映各级政府的国家赔偿费用支出情况,便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在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其他支出类”中增设“270之四”“国家赔偿费用支出”一个“款”级科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既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在本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和处理,切实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
- ·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
- ·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
-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