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4日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周年纪念日,回望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历程,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这部法律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化解了很多行政争议,理顺了群众情绪。最重要的是它让所有的中国人懂得。
让我们随着历史的节拍,探寻一下行政诉讼法带给伟大中国的变化。
催生四部法律
蓬勃的行政立法引人瞩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谁是中国民告官第一人”的说法不好确定,因为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已经出现民告官的官司了,但那时,一般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这类案件。但是,自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正式确立。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1989年初,已有26个高级人民法院、242个中级人民法院(占中院总数的63.5%)、1154个基层法院(占基层法院的39%)陆续设立了行政审判庭。
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为规范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步伐大大加快。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就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就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专家点评: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催生出四部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的诞生,从而使我国的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步伐。这既是权利救济法功能的彰显,也是程序法制的魅力展示。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火车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里程碑,是法治国家大厦的奠基石,是捍卫国民权利的护身符。正因为我们有了这些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国民才会排遣权力滥用的余悸,自觉地服从行政管理;正因为我们有了适度限制行政权的法,国民才放心并认可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机关更加有效的行政权力;正因为有了这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国民才全心全意地支持我们的政府并积极地履行法律义务;正因为有了这些防止权力滥用的法,科学发展观才得以更有效地贯彻;正因为有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官”民关系才得以协调,人民与政府方能同舟共济。试想,如果没有那些看似“影响行政效率”的法,我们或许会为某些个人的政绩工程而牺牲社会正义和公平;如果没有那些看似“制约发展”的法,我们或许会为非科学的发展支付惨重的环境资源代价;如果没有那些看似“碍手碍脚”的法,我们或许会为少数人的为所欲为付出极大的道德成本和执政成本;如果没有那些看似“损害行政权威”的法,我们或许会为知错不改的“执著”而丢掉人民的信赖和拥护。欲车船高速必先制其动,否则速高必险;欲强化管理必先制其权,否则权大必殃;欲治其国必先治其“官”,否则官腐民残。这或许就是行政法治的辩证法,也是法治政府的真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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