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执行。本文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具有的特色进行了论述,总结了其四个鲜明特色,一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二是纳入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三是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四是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文章着重论述了归责责任的违法原则及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存在的特点,基于国家赔偿法是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制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国情提出了一些立法的笔者观点。
【关键词】
违法 归责原则 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赔偿是国家赔偿,国家支付费用,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的途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的具体实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广泛借鉴了世界各国已有的国家赔偿制度,吸取了国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也充分注意了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体现出不少我们自己的特色。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
(一)、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体现着国家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态度,应当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最后做出符合国情的选择。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了《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功能。由于法律传统及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归责原则体系在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对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也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在国家赔偿法制定的过程中,学术界对该法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它们表现在如下方面:(1)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2)采用过错责任并无过错责任的混合的归责原则;(3)采用违法和明显不当的原则;(4)采用违法责任的原则。上述每一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归责原则作了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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