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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按照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当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由于工作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由此而引发的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员在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完善行政赔偿的法律法规,并且对行政赔偿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宣传,对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计算标准.赔偿形式.国家赔偿费用来源等。在本文,仅对行政赔偿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进行一些浅析。

  关键词:行政赔偿.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设

  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建设法制国家,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长远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就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造成行政侵权,行政侵权主体就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负赔偿之责。我国一直致力于法制,行政赔偿已成为必然。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建设的历史就是最好的说明。

  一九八二年《宪法》第四十条:“由于国家机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九八九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一九九四年《国家赔偿法》以第二章的篇幅就行政赔偿作了详细规定。一九九六年《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一九九九年《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00三年《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由此可知,在过去二十年先后颁布实施的上述法律,使我国在当代立法体系上逐步完成了我国行政赔偿法律制度从法律理念到法律的初步规定直到在法律上具备可诉性和操作性的过渡,就目前而言,我国立法已经在实体上、程序上构建了相对完整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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