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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内涵
www.110.com 2010-07-21 10:29

  首先,是国家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实践中,侵权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这是由国家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也都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但是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主要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国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的赔偿责任、责任、立法赔偿责任、军事赔偿责任、公共设施设置和管理中的赔偿责任等。特定的赔偿责任是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而行政赔偿仅仅是国家对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特性使行政赔偿与其他赔偿,如司法赔偿、民事赔偿等区别开来。另一方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形式很多,既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利用执行职务机会实施侵权行为,如顺手牵羊的行为;还可能是表面上与行政职务相关、实则无关的侵权行为,例如大吃大喝的行为。这些侵权行为都引起赔偿责任,但不一定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只有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

  再次,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广义的理解。行政机关不仅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工作部门,即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一般公民,包括接受行政机关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在认定“工作人员”时,重要的不是公务员的身份,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与有关的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实际上的公务关系。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之间存在着职务委托关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权的,或以执行职务为名侵权的,应当视为国家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确定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具体的赔偿事务,如收集证据,出庭应诉,与受害人和解以及支付赔偿金等工作等等。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便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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