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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减免的几种情况
www.110.com 2010-07-21 10:3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往往涉及一些外在因素,出现国家赔偿责任减免问题,但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分析国家赔偿责任减免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公正处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仅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司法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定程序三方面任何一个方面违法,都将被确认行为违法。那么因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是否必然引起国家赔偿呢?笔者认为不一定。越权或程序违法直接侵害的是行政或司法程序制度,可能侵害相对人程序上受保护的权益,但不一定侵害其实体权益,不侵害实体权益就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而即使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也还要看其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某诊所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100盒“消炎颗粒”,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了该药品,某诊所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确认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程序违法,但也驳回了诊所返还药品的赔偿请求,因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0条之规定,该扣押药品应予没收,诊所该实体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能返还。

  在合法实体权益问题上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如孙某对县公安局拘留其10天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该拘留行为程序违法,故依法撤销了原拘留决定。有人认为,根据孙某的违法事实判断,对其拘留并不为过,虽说程序违法,但不能认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当然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非法权益问题。依据《》第3条第(一)项规定,孙某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混合过错是否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表现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即损害结果由双方过错共同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可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因违法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相关公民自害行为发生。例如,某法院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王某询问有关情况,因其拒不配合而大打出手,致王某服毒自杀未遂,造成医疗费等损失3删元。有人认为,对王某不应国家赔偿,因执行人员殴打行为与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毕竟服毒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笔者认为,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不能限于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致害原因之一,就不能排除国家赔偿责任,只能减轻国家赔偿责任。但需明确,违法行为才存在国家赔偿,行为合法不存在国家赔偿。如马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其间其夫因故自杀身亡,对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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