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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之完善
www.110.com 2010-07-21 11:04


    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及其他的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不论是司法赔偿还是,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必经的基础性程序。较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由于法律规定的十分含糊、粗糙以及缺乏诉讼程序的支持,从而成为制约《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实现的“瓶颈”。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现行确认程序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其立法完善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 “确认”的内涵及意义
    (一) “确认”的内涵
    确认,从字面意义上讲是“明确承认(事实、原则)”的意思,是主体对某些事实、某些原则的一种主观心态。《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该条文对确认和不予确认的内涵并没有界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给“确认”下的定义如下:“本规定所称的确认是指依法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程序。”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确认”是被申请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款中的“确认”应是被申请机关依法认定其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程序。由此可知,确认是司法赔偿的最初程序,是赔偿义务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某一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权并造成损害的事实所进行的审查、证实的一种程序。
    (二) “确认”的意义
    在司法赔偿中,“确认”是司法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的“入门证”,极为关键,其法律意义表现为:首先,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在实体上给予的确定。如确认为违法侵权,对该职权行为予以否定的评价。如确认为不存在违法侵权情形,对该职权行为予以肯定的评价。其次,是产生国家司法赔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如确认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侵权的性质,国家就负有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也就享有了请求国家予以司法赔偿的权利。如未经确认或不予确认,国家司法赔偿法律关系则无从产生。第三,是确定国家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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