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赔偿法 > 司法赔偿 > 司法赔偿法规 >
广东省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申请指南
www.110.com 2010-07-21 10:54

  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得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即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根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及监狱管理等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根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由人民法院行政庭依照行政诉讼的程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司法赔偿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审理,作出赔偿决定。

  司法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的范围包括:

  第一类 刑事赔偿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错误实施刑事拘留的;

  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错误实施逮捕的;

  3、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并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造成损失的。

  第二类 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中的司法赔偿

  1、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但属于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并且已经提供担保的除外;

  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害的;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后,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人民法院错误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的;

  5、人民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6、人民法院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几种常见的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申请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部分实行“法定赔偿”的原则,即只有上述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