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5日电:作为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赔偿决定程序既不是审判程序,也不是行政程序,而是一个独特的介于两者之间的程序,由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方式进行。
有关专家认为,这种不伦不类的非诉讼程序严重影响案件质量,应在司法赔偿审理中推行合议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指出,虽然同属国家赔偿,但司法赔偿与适用的程序不同,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没有细则,没有标准。决定程序不公开、不质证、不辩论,一裁定终局,既非行政程序又非诉讼程序,不伦不类。当事人不服、不信、不履行,也无从救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洪其亚说,根据《》的规定,国家赔偿案件应由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办公室只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无权直接审理和决定案件。长期以来,在司法赔偿的审判方式上,赔偿委员会只判不审,赔偿办只审不判,审理和决定环节分离,束缚了审判人员的手脚,也制约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赔偿审判工作的开展。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赔偿办是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审理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把国家赔偿案件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委员会审理,改革为由合议庭审理为主的模式。
这在《国家赔偿法》没有正式修改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改革创新模式。但具体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赵英伟说,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以合议制进行,既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又能在保证赔偿委员会行使决定权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合议庭审理的模式;司法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的是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用决定的方式进行,但也没有赔偿办不能组成合议庭先行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司法赔偿可参照行政赔偿执行。
有关专家认为,司法赔偿审理中引入合议制,是在《国家赔偿法》原则和精神内的合理拓展,理论上不产生障碍,审判实践中切实可行。在具体操作上,可由赔偿委员会授权合议庭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合议庭的权限,可把握在对评论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人意见一致的案件直接以赔偿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定,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但是对于疑难、复杂等重大或者新类型案件,合议庭仍应提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
- 上一篇:司法行政机关的赔偿案件由哪个部门受理?
- 下一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决定书
相关文章
- ·审理司法赔偿案应推合议制保障当事人权益
- ·审理司法赔偿案件应推行合议制
-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财产保全制度中当事人权益保障与平衡
- ·当事人要求确认司法拍卖无效 执行法院能否受理
- ·交通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法官想当事人所想成功调
- ·社会保障与损害赔偿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组
- ·妇女权益保障法1周年 必要时制定司法解释
- ·案件在审理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协议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的
- ·谈谈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
- ·谈谈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安全法》第
- ·当事人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须知
-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程序保障
- ·登记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充分体现当事人地位 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 ·扩大权利行使自由度 保障当事人上诉权
- ·合议制功能实现的保障
- ·超市未尽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赔偿案
- ·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