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使用及赔偿问题
www.110.com 2010-07-19 10:20
定期租船合同通常都订有使用及赔偿条款,其内容主要是规定:船长对于有关使用、代理及其他有关事宜,应根据租方的指示行事,但由于船长按租方的指示签发提单或执行租方的其他有关指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或责任,租方应给予船东以赔偿。这一内容包括的范围很广,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 船长接受租方的指示把船舶开进不安全港口,或把船舶驶离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如果由此而使船方遭受损失,租方应负责予以赔偿;
(2)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方可以利用租船来运送第三者的货物,并要求船长为义签发提单给有关的货物托运人。这时船方与租方都处于承运人的地位,如果货物遭受损失,托运人或收货人完全有权根据船长签发的提单向船方请求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方根据提单对第三者所承担的责任超过了他依据租船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时,船方在根据提单的规定赔付了第三者之后,可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向租方请求赔偿。
- 上一篇: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使用与赔偿条款
- 下一篇: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特征
相关文章
-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使用与赔偿条款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问题
-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两个法律问题的
- ·租船合同提单中并入条款的效力问题
- ·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 ·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特征
-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
- ·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
- ·运单与定期租船合同并存时合同法律关系的识别
- ·定期租船合同、海鳗货损纠纷上诉案
- ·香港交通运输法——《定期租船合同》
- ·试论拖航合同与定期租船拖航合同法律关系之异
- ·定期租船合同
- ·“东运705”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 ·定期租船合同(波尔太摩格式)
- ·船舶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 ·“海虹1”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 ·定期租船合同中经营性支出费用由谁承担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