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www.110.com 2010-07-17 17:00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上一篇: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
- 下一篇:“龙桥”轮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
-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
- ·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范围与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 ·伽师县人民法院六举措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
- ·伽师县人民法院六举措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
-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 ·不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如何在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 ·诉讼离婚应向何地法院提起
-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 ·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
-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和保全证据
- ·××人民法院通知书(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
- ·对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说法正确的
- ·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
- ·行政诉讼在什么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 ·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 ·本案应由C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哪些财物不能列入海损?
- · 共同海损理算
- · 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
- · 收货人如何对共同海损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