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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海事赔偿责任基金
www.110.com 2010-07-17 16:25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四庭昨日通过该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就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草拟规定,公布19条内容,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本月底。其中清楚解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明确设立责任基金、赔偿资格和管理办法最受关注。

  草拟内容首条已明确规定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港商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规定还建议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对当事人就与海事事故相关纠纷,向责任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向其它海事法院提出诉讼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及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的除外。

  基金的有效计算日期是分两步走,一是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海事法院在15日内作出裁定的期间,明确了必须在此期间作出裁定;二是自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公告发布的最后一日起第30日开始计算。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是以公告发布的最后一天起第60日。

  有效计算日分两步走

  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符合受理条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之日起7日内,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14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基于责任人依法不能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海事请求人就同一海事事故产生的属于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以行使船舶优先权为由申请扣押船舶的,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确权诉讼后,依据海商法第209条的规定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债权人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案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

  两个以上债权人主张的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海事法院可以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并可以就责任人是否有权限制赔偿责任先行判决。

  债权人众数合并审理

  在关于承租人出现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关纠纷案件时,规定是根据海商法第204条规定的船舶承租人,包括光船租赁的承租人和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是指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人,或者接受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的承租人委托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并与船舶责任具有关系的人。该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包括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责任人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海事法院不应对责任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进行裁判。责任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

  责任人对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抗辩,债权人依据有关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责任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外的财产的,应予支持,但债权人以上述文书作为债权证据申请登记债权并经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的除外。

  此外,责任人可以仅就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其基金数额为海商法第210条规定的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及其利息。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应当依照海商法第210条第1款或者《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3条规定计算的,其它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

  基金当以人民币设立

  意见书对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并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债权人以其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为由主张从基金中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的“责任人”是指责任人本人。海事请求人以发生海事事故的船舶不适航为由主张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但不能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予支持。

  意见还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人民币数额按法院准许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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