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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www.110.com 2010-07-17 17:37

     我国《海商法》关于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贯彻:

     ①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②我国法律或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②坚持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即在涉外海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利益。

     有关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如下:合同的准据法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扣押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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