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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www.110.com 2010-07-17 17:37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即当事人末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而由法院根据与此合同有关国家关系的密切程度来决定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的原则。一个合同一般因下列各种关系而同有关国家发生联系。如合同的缔结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居住地,主事务中心管理地、营业地、合同争议审理地等等。所谓“最密切联系”,就是在上述各种使合同与有关国家发生联系的各种关系中,其中某一关系使合同同某特定国家联系特别紧密G从而以该关系为联结因素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过去多数国家以合同的缔结地为最密切联系因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合同的履行地为最密切联系因素。如德国、瑞士、意大利和拉美的智利、阿根廷及墨西哥等国,都采用履行地法为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是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而起辅助作用。但二者选择合同准据法在限制上是有区别的:(1)意思自治原则一般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事人末明确选择合同准据法而由法院根据此合同有关国家的密切程序来决定适用该合同的法律的原则。(2)意思朗台原则规定当事人选择有关国家分为有限意识自治和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前者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可以任选一法律。(3)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主体上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则是以最密切联系因素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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