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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可与外商合伙办企业
www.110.com 2010-08-03 11:30

  今起个人可与外商合伙办企业

  记者近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从2010年3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人除了可以在我市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外,还可以注册另外一种类型的企业:合伙企业。这得益于去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今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施行。据了解,新规定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将有助于我市进一步丰富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A 企业设立程序创新

  无须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区别于前三类企业在注册时要经过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等多个部门的层层审批,新的合伙企业的注册只需按照规定在相应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即可,在设立程序上将大大突破现有的程序规定,大大简化了外商在华投资的程序,提升了投资的效率及灵活度。但工商部门的责任却无形中加大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新规定允许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它的制定,旨在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新规定共分9章,分别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B 自然人可与外商“合伙”

  这对本土企业和个人是一个重大的好消息,有助于本土技术发展。

  “新规定除了给外资带来利好,对本土企业和个人也将是一个重大的好消息,特别是自然人可与外商设立合伙企业,这是首次。”该负责人说。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534.1万件,其中国内申请445.7万件,国外申请88.4万件。同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279.2万件,其中国内238.8万件,国外40.4万件。

  来自国内的专利申请中,含金量较高的发明专利申请比重在持续大幅增长。前四个100万件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比重依次为47.8%、50.7%、53.4%和60.8%,而到第五个100万件,国内比重达到67%。其中不少发明出自中小企业或个人。

  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意味着外商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出资金,承担出资资金为限的有限责任,而中国的合作伙伴可以作为无限合伙人,出技术或出版权,承担无限责任。这样,那些有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却无资金创业的人就可以将自己的无形资产作价进行出资,多了一条融资之路,可促进产业升级,有助于本土技术的发展。

  据了解,随着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含量也越来越大,新规定扩大了本土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从“以市场换技术”到“吸引资金培育发展本土技术”,在后经济危机之下各国加强引资的背景中,新规定的引资政策正在无形中创造一种划时代的新的商业环境。

  C 外商合伙企业有限制领域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据介绍,新规定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但还有一些对外商合伙企业的限制类项目,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标明禁止类,及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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