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登记手续:
(1)开业登记:
1、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8.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9.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0.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变更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注册登记事项,涉及到修改合伙协议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合伙协议修正案。
6.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除上述材料外,对合伙企业变更的注册登记事项,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要求请比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要求,请参照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税务注销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印章;
5.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要求,请参照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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