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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合伙人合作协议样本
www.110.com 2010-08-03 11:01

  合伙人协议

  本协议由大庆凌思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以下简称凌思咨询)和 A合伙人,居住地在 身份证号( )签署与2007年 月 日,(以下称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双方承认:

  鉴于凌思咨询和A希望签订一个协议规范双方的行为,享受适宜的权利和完成规定的承诺,以保证高效地为客户公司提供优良服务同时凌思咨询和A合伙人均得到平等机会的成长;

  现在,所以,考虑前述的和以下双方表述,双方作出以下约定:

  条款1 合伙范围

  1. 凌思咨询与A合伙人之间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为双方各自所有,双方根据合伙制度处理有关诸如项目收入分配等事宜;

  2. A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不得与任何凌思咨询的所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正如本网站所定义的战略规划、结构流程、营销策划、项目管理、购并联合和国际商务等有竞争的对手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或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合作;

  3. A合伙人在凌思咨询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凌思咨询的品牌为客户服务,必须遵守凌思咨询的有关工作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

  4. 大庆凌思咨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唯一承担人,是各种契约、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唯一的签订和履行实体;凌思咨询的法人是合同的签订人,凌思咨询法人可以通过正式文件授权给A合伙人代表凌思咨询在具体合同上签字,授权书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授权书合同不能生效;

  5. A合伙人可以在凌思咨询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由进行营销和选择咨询项目和/或承担任一咨询项目的具体工作;

  6. A合伙人可以自由选择凌思咨询的其他合伙人(在该合伙人自愿的前提下)作为项目团队成员合作完成任一咨询项目;与其他合伙人关于咨询项目的任何沟通不受限制;A合伙人也可以自由从凌思咨询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士进行自由合作,但不能违反本协议的其它规定。

  7. A合伙人可以自由进入凌思咨询的知识库,可以选择任何A合伙人认为适宜的包括但不限于凌思咨询授权使用的凌思咨询拥有的专有概念和凌思咨询开发的专有咨询工具和凌思咨询积累和总结的通用的咨询工具以及案例分析、数据、分析报告和文章为客户项目服务;

  条款2 双方其他约束文件

  1. 凌思咨询的合伙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规定的所有事项均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一样的法律效力;

  2. 咨询项目管理流程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一样的法律效力;

  3. 双方必须承认,违背凌思咨询的合伙制度和咨询项目管理流程就构成了违约,双方会视具体情况首先进行友好协商、无法协商然后提请仲裁,直至诉诸法律解决双方的纠纷;

  条款3 工资和福利

  除了在合伙制度里规定的分配方式外,凌思咨询没有任何义务承担合伙人的工资和福利事项,除非双方另有合同,或凌思咨询与合伙人形成了实际的雇佣关系除外,比如合伙人承担凌思咨询的董事、进入管理层等;

  条款4保密

  双方明白而且同意在履行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和按照本协议有关的附加服务,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授权使用另外一方的保密信息,比如独有的数据或其它保密的资料。用在任何一次与本协议有关的业务里的任何资料不经过双方同意不得修改和变更。A合伙人无权转让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传、电话、面谈等方式传播凌思咨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所有凌思咨询认为必须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客户信息、其他合伙人的个人信息、凌思咨询的财务、人事和贸易信息等等

  条款6知识产权

  1. 除了本协议清楚描述的以外,本协议没有给任何一方权利享有对方的著作权及其带来的利益权,双方合作的除外;

  2. 所有A合伙人和凌思咨询分别使用过的基本方法,这些方法可能在签订本协议前就开发出来,而且被用来完成与本协议有关的业务但须作为各自的财产来处理;

  3. 无论是由凌思咨询与A合作完成和/或A通过凌思咨询签订的咨询合同完成的任何业务工作和有与此协议相关联的信息、资料、产品和输出成果应该作为凌思咨询的财产处理,A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如上所说对所有这些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具有使用权;

  条款7免责声明

  A合伙人应当完全负责,应该免除,保卫和保护凌思咨询,包括凌思咨询的其他合伙人,股东,董事,官员,雇员和代理商不受由其对抗的所有第三方形成的法案、诉讼,法律调查和诉讼程序的伤害,而且不承担由于赔偿方不注意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有关成本和支出(包括律师费)。双方还同意可以合作对待这类申诉或其他事务。

  条款8一般条款

  1. 协议的完整性:本协议与其他在本协议内提到的文件一起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构成一个整体作为双方间的有关本协议主题提到的唯一协议,而且超越任何以前的协议,谈判,意向或其他的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与本主题有关的任何文件。除非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可以被修改、改变或纠正。

  2. 冲突:一旦本协议于其他可能是根据本协签署的文件一旦发生冲突,本协议有效,要根据本协议有关条款修正。

  3. 指定和授权:在没有另外一方书面批准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无权指定或授权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权力、责任给任何其他人或任何其他主体。

  4. 通知:任何经本协议要求和允许的通知都要是书面的,当面交递,或通过中国邮政确认的商务快递到以下凌思咨询或A合伙人的通信地址,接到收条后即被确认,或者经投递到中国邮局3个工作日后即被确认。以下是本协议双方的通信地址:

  大庆凌思咨询有限公司:

  A合伙人:

  条款9 其他

  1. 条款无效处理: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宣称无效或不可执行,这个条款应该修改到必要和可能的程度使它有效和可执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执行和无效条款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执行,并且本协议就像这样的条款未被包含其中或就像上述被修改的那样将持续有效和执行

  2. 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本协议

  3. 段落标题:本协议内前述段落标题是考虑双方的方便性,绝不是用来定义、限制或描述本协议范围或意向,因此无任何法律效力。

  4. 对方:本协议由凌思咨询发起,可能与多个对方签订和执行,每份都认为是原始的一份。但所有的协议都具有一致性而且具有同等效力。

  5. 附件: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附件1:合伙人制度

  附件2:核心业务流程

  双方通过其唯一的授权人已经使本协议在书面开始描述的日期始有效。

  凌思咨询法人 A合伙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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