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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审判与民生保护的调研
www.110.com 2010-07-17 15:20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的“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指示,结合我院海事审判工作实际,我们对近年来[2]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海事海商纠纷的形成、特点和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研,并从海事审判的视角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共同研究和加强对我省广大涉海涉渔群众的权益保护,切实把改善民生和服务“两创”工作落到实处。

  一、与民生直接相关的海事海商纠纷

  浙江是海洋大省,渔业生产、海上运输和其他涉海生产活动较为发达。宁波海事法院作为我省唯一的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在我院受理的全部案件中,约占30%左右的案件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便于说明问题,本文将这些案件称为“海事民生纠纷(案件)”。

  (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受害人因渔业生产、海上、港口和码头等生产作业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而向责任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近年来,我院共受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331件,涉案标的11047.37万元,案件数量占一审海事案件的50%左右,高的年份在70%以上。

  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高居不下的原因较为复杂,常见的因素有:1、渔业捕捞作业历来属于高风险行业,随着渔业捕捞不断向外海、远洋延伸,渔业生产的风险在进一步增大。近年来本地有经验渔民上船捕捞的数量逐渐减少,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成为捕捞队伍中的补充力量。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缺乏海上作业的技能和经验,容易产生渔业生产作业事故。2、我省沿海运输繁忙,近海养殖、海涂围垦、海上采砂等生产活动也时有出现,造成船舶航行密度加大,航道、码头拥挤,引发船舶碰撞或船舶触碰码头、设施事故,导致人身损害。3、临港工业快速发展,码头建造、船舶修理和建造中,因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场地、条件不符合规定,或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发生爆炸、坠落、中毒等人身损害作业事故。

  该类纠纷的审理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受害方人身损害严重,轻则构成伤残等级,重则死亡,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二是当事人情绪易激动,矛盾不易缓和,若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新的恶性事件。三是部分案件“人命关天”,或关系重大海难事故的善后处理,案件的审理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如2007年4月8日福州籍“金海鲲”轮与伯利兹籍“哈佛斯特”轮在浙江省台州海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一轮沉没、船上20名船员落水失踪的重大事故,死难者家属在我院提起总额1500余万元的赔偿之诉,该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方及国外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这类案件主要是因船员未能获得工资报酬而引起的讨薪纠纷。近年来,我院共受理该类纠纷242件,涉案标的额524.26万元,案件数量占一审海商案件的8.4%。

  该类纠纷因船东经营不善,长时间拖欠船员工资而引起。一般而言,船员与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以下两种:(1)本公司与公司自有船员之间存在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这主要是一些国有船公司、集体船公司及部分较规范的船公司,其本身拥有一批相对稳定的船员。(2)由船员直接与船东等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其实质是雇佣关系。船员市场放开后,第(2)类合同关系的比例大大提高,从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看,其总量已远远超过第(1)类合同关系。目前的船员劳务纠纷主要因后一种船员劳务关系引起。

  该类纠纷的审理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群发性。往往是一艘船的全部船员或多数船员同时来起诉,形成系列案件。二是迫切性。船员工资是船员养家糊口的根本,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都急于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能尽快结案,及时执行。三是容易引发上访事件。如同农民工讨工资,船员在催讨工资案件中,易受其他因素影响,产生涉诉上访。如我院2006年4月受理的王忠尧等十四名渔民诉北仑某渔业公司拖欠44万元工资一案,起诉之前曾向政府有关部门上访近两年。

  (三)船舶合伙纠纷

  合伙是指自然人以相互信任为前提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股份合伙制是我省渔区最为普遍的群众性渔业生产组织。但是,基层合伙也一直是稳定性低、纠纷多发的生产组织。近年来,我院共受理船舶合伙纠纷204件,涉案标的额14399.53万元,案件数量占一审海商案件的7.1%。

  产生合伙纠纷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原因有:合伙体内部没有规范必要的管理制度,造成拥有管理权的少数股东(老大或大股东)和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不信任。如老大在作业单位握有绝对权力,缺乏制度或法律层面的约束监督,有的老大就采取在鱼货销售、物资采购、渔船修造等环节从事不当行为,在年度结束合伙人重组时,巨额的渔船折价定价由老大说了算,必然导致大、小股东间的互相猜忌和利益争议。

  该类纠纷的特点是:一是矛盾积冤较深。纠纷的形成短则一、二年,长则数年,而且,合伙体人员多为亲友之间组成,一旦形成纠纷,沟通起来比一般人还难。二是纠纷双方证据缺乏,各执一词,案件事实认定较难。三是纠纷多发,影响渔业生产稳定发展。如我院舟山法庭今年以来受理来自岱山地区的渔船退伙、散伙纠纷案件多达30余件。因大量纠纷在同一地区集中发生,对当地渔业生产产生明显影响,引起当地人大、政府及渔业部门的高度关注。

  (四)渔船经营借款和渔需物资供应合同纠纷

  此类纠纷系渔船经营者因生产效益下滑,导致无力偿还外部债务而引起的欠款纠纷。常见的有船舶抵押借款、船舶物料、备件、油料等各类物资的供应合同纠纷等。近年来,我院共受理该类纠纷143件,涉案标的额13041.86万元,案件数量占一审海商案件的5%。

  投入与产出失衡是造成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为渔船属高投入的行业,打造一艘钢质渔船需投入上百万元,更何况为维持渔船捕捞,还要持续地投入经营费用。拥有渔船的业主,或通过银行贷款,或通过民间借款,甚至在经营中临时欠帐、赊购物资的情形均较为普遍。近年来,柴油等各类渔需生产物资价格明显上涨,而渔业资源则趋于萎缩,受双重不利因素影响,渔业生产成本增加,收入下降,容易发生经营亏损,并引发外部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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