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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章程范本(3)
www.110.com 2010-07-17 15:06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鼓励执业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努力成为精通某一方面法律、有专业知识、外语熟练的专业型法律服务人才。

  第八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建立严格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

  (二)收、结案管理制度;

  (三)律师执业公示制度;

  (四)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五)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六)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七)服务质量监督和反馈制度;

  (八)业务培训制度;

  (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十)其他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必须经过合伙人审查,签发法律意见书应由执业 年以上的律师签署。执业未满 年的,不得单独签发法律意见书。

  律师见证业务,参照前款要求办理。

  第五十条 事务所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必须经 名以上合伙人审批后才能办理。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的每位执业律师,必须承担司法行政或律师协会委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参加律师协会的团体职业责任保险,并在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购买本所补充职业责任保险。

  第九章 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根据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依法纳税是事务所的经营理念。

  第五十五条 每年度结束后各项财务报表、报告须经独立审计,年度审计工作须在年度结束后的 天内完成。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须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天内确定本年度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

  合伙人会议在确定本年度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时必须安排预留适当的风险基金、业务发展基金、培训基金。

  合伙人会议须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天内确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五十七条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该年度利润总额(不包括各项基金提留);

  (二)弥补上年度亏损情况;

  (三)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利润总额;

  (四)分配的原则;

  (五)分配给合伙人的实际利润;

  (六)支付的方式(现金、实物或其他)及时间;

  (七)税务承担。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分摊的本所年度成本和费用包括:税费、本所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开支、聘用人员工资、奖金、必要的宣传费、培训费、公共接待费、闲置办公成本以及其他日常公共开支等。年初,财务可根据当年预算预提成本,并摊分到各合伙人名下,年终决算。

  第五十九条 本所年度收入,扣除本所各项支出和预留的各项基金,为年度合伙人可分配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人协议分配。

  第六十条 如果本所发生年度亏损(即利润为负数,以审计报告为准),则该年度不再向合伙人分红、收益等。其亏损额由合伙人分摊,下一年度的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上一年度亏损,补亏后的剩余利润才可用于分红。

  第六十一条 本所合伙人积累财产为事务所逐年提取的各项基金扣除年度各项基金的支出以及其他积余,如利息收入,所形成的积累之和。

  上述的积累,为本所全体合伙人共有财产,逐年积累,不进行分配。当积累达到一定数额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不再提留。

  第十章 债务承担

  第六十二条 事务所出现负债,应先以合伙所财产清偿,合伙所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各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比例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外连带清偿后超过应承担的数额时,清偿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后加入合伙人应对加入前事务所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清偿后可向加入前的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六十四条 退出合伙人(包括除名)应对退出前的合伙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比例依合伙协议相关约定确定。

  第六十五条 因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事务所负债,应由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其他合伙人因此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向该合伙人追偿。

  第六十六条 因合伙人过失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参照《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执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统保协议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在事务所因索赔、罚款、担保、罚金等原因产生负债中,明显无过错的合伙人应减少或免除其清偿责任的承担。

  第六十八条 因事务所员工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合伙人、委托人造成损失,事务所、合伙人有权向员工个人追偿。

  第十一章 养老与退休

  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应保证合伙人老有所养。事务所应当为合伙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还可以为合伙人购买商业保险。合伙人退休后 享有分配权,可以约定享受退休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事务所包括合伙人在内的任何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男 周岁,女 周岁。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包括退休年龄到达前已成为合伙人的人)在退休年龄到达时,如其身体状况许可,可继续为事务所工作。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事务所实行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因经办合伙人、律师、其他聘用人员的主观过错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先由事务所根据《律师法》规定给予委托人赔偿,事务所赔偿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

  第七十三条 合伙人因个人过错给事务所造成损失,应以个人财产份额或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因未按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所内协议约定的时间及程序申请并获同意而擅自离岗、离职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将事务所利益私自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侵占事务所财产的行为,合伙人会议有权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事务所。给事务所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当委托人与事务所发生任何争议时,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向事务所汇报,力争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事务所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服从。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修改本所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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