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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2)
www.110.com 2010-07-17 15:06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

  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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