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合伙人 > 合伙人出资 >
为合伙人垫付出资款 返还诉求获法院支持
www.110.com 2010-07-17 16:02

  8月7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军返还原告郭久镔、张美云投资垫付款1.7万余元。

  2007年8月间始,被告郭军与原告张美云、郭久镔口头协议合伙经营包袋厂,主要进行来料加工。三方约定共同出资,平分利润。张美云负责生产管理,郭久镔负责出纳账务,郭军负责在外接单。由于郭军当时在外,厂里的开支均由张美云、郭久镔二人垫付。

  今年1月31日,原、被告三方进行合伙账目清算,收支品对后超支5.3万余元,对该结算单三人均签字认可。2月2日,原、被告三方就先期的固定资产另行达成合伙协议,并签定书面协议书,约定有关事项。此后,该厂因接单困难,工厂被迫停产,三方因后期合伙账目产生纠纷而未能清算。原告方故起诉要求被告郭军给付二原告先期垫付的超支款项5.3万余元的三分之一即1.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个人合伙经营包袋厂,合伙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事务经清算可视为一阶段合伙事务的终结,由于三方合伙无特别约定,则按平均出资算,被告本应按清算数额承担合伙出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之后三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实际形成新的合伙关系,对此后的账目三方应另寻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