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 需要更换执行合伙人时,由其他合伙人2人以上联名提出,报合伙人会议批准。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第35条 新合伙人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入伙最低金额符合本协议规定;
(3)承认本协议,并遵守本合伙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36条 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经个人申请,合伙人会议批准,在下一次开放时入伙。
第37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与原有有限合伙人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
第38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程序和相关责任执行本协议第16-23条的规定。
(六)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第39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须个人提出申请,报合伙人会议批准。
第三章 本企业增加的内容
第40条本合伙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对合伙人开放,增资计划报合伙人会议批准后执行。开放时原合伙人可以申请增加投入和新合伙人加入,在申请金额大于增资计划金额时,原合伙人优先。
第41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参加合伙人会议,审议、审批有关事项;
(2)查阅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方面的情况、文件、报告和其他资料,必要时获取复印件;
(3)检查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
(7)合伙人认为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42条本企业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合伙人书面签收为送达,如果合伙人不签收或不能签收,则以送达(挂号信函邮寄)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也可以采取发邮件方式,合伙人须提供可以送达的邮箱备案。
第43条本协议于2008年3月5日合伙企业设立时签订生效,于2009年2月 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修改,修改后的新版本于2009年 月 日生效,至本企业终止清算完毕后失效。
本协议由合伙人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44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并签订书面《修改协议》(或重新签订新版本的《基本合伙协议》)。
第45条《项目合伙协议》由项目组内合伙人签订报合伙人会议批准生效。项目合伙协议不得违反《基本合伙协议》规定,如有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则以《基本合伙协议》为准。
项目合伙人首先是企业合伙人,在签订和遵守《基本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和遵守《项目合伙协议》。
合伙人签字盖章:
深圳凯普曼投资顾问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盖章)
签字日期:2009年 月 日
签字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上沙创新科技园五
栋鸿讯数码商务中心4楼4C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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