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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www.110.com 2010-07-17 14:50

  合伙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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