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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合伙的认定与处理
www.110.com 2010-07-17 15:34

  合伙是实行经济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按照这一规定,个人合伙组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两个以上公民即自然人组成;二是由各个成员共同出资 ;三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四是基于合伙协议即各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个人合伙一般有相对稳定的经营项目,为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对合伙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订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于投入合伙的出资财产,不得擅自抽回,不得为自已的利益而独自使用。依据《民法若干解释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约定技术性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并参与经营,依据《民法若干解释意见》第46条规定,合伙人认定的一个例外是只出资不参与经营。

  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入伙与退伙都是对原合伙协议的重大变更,因此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均须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退伙是合伙人退出合伙,退伙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退伙、声明退伙(自愿退伙)、开除退伙。

  解除合伙的正当理由,不能发生退伙的效力,如果其他合伙人无解除合伙的正当理由而开除某合伙人,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开除者得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退伙时应清理合伙财产,导致退伙人出资财产的返还合伙盈余分配。

  退伙时的财产清算,应当以退伙人退伙时的合伙的资 产状况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54条有明确的规定,合伙的盈余分配应按约定的比例和程序进行,在先前的年度里曾实际按一定比例分配过,则此分配比例可视为当事人的约定分配比例,其后发生分配时应当按照以前的实际分配比例分配,合伙共有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合伙共有财产具有组合性,一部分是合伙人的投资,一部分是合伙经营的收益积累,合伙共有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合伙解散应当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退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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