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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www.110.com 2010-07-17 16:11

  李某与刘某合伙开了一家农产品超市,李某负责农产品采购。自2009年8月开始,李某曾先后五次到我处购买农产品,共欠下我货款31000元,并由李某写下了欠条。当我持欠条去索款时,却得知李某已因车祸昏迷不醒,而其合伙人刘某则以不知情、未经手为由拒绝。请问:合伙人能否以不知情或自己没有经手为拒绝履行债务?崔琳

  崔琳读者:

  刘某必须向你履行债务,其不能以不知情或没有经手为由拒绝。

  一方面,李某因采购所负债务系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李某在与刘某合伙期间,为了超市经营的共同利益,向你采购农产品,并不仅仅是为了其一个人的利益,而是代表着刘某,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也不是其一个人的债务,即其行为所欠货款具备了合伙债务的法律特征。另一方面,刘某必须就合伙债务担责。《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8条也指出:“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李某出具的欠条,对刘某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不得以包括是否知情、是否亲自经手等任何理由推托。连带责任就是指,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向其中的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向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即你既可以要求李某或刘某中的一人清偿,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清偿。至于其中一人是否超出其个人应当支付的份额,只能通过他们内部追偿来解决,而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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