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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更正
www.110.com 2010-07-08 10:44

  保险合同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的合同,具有种种法律上的关系。保险合同内容或有关事项,如有不符、错误或更动,要保人应办理变更或更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事项主要如下:

  * 交费地址变更

  * 投保人变更

  * 受益人变更

  *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 交费方法变更

  * 交费期限变更

  * 收费方式变更

  *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 减少保险金额

  *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

  交费地址变更

  收费地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往来与联系的地点。投保人要维护保险权益不致中断,于住所或收费地址有更动时,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若不做通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记载最后住所或收费地址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变更

  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通常,变更有二种情形:

  (1)投保人请求变更;

  (2)继承关系变更。

  受益人变更

  受益人是指经被保险人指定,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通常在投保时指定。

  受益人分为:

  (1)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2)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3)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 含住院医疗及外科手术等 ) 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

  以上除第(3)项外,投保人得於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但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始生效力。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出生日期或性别错误,会影响被保险人年龄计算与保险费率。投保人接到保险单时应立即核对,如有错误或不符,请办理错误更正。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由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改或其他资料变化,保单内容也需同时进行变更。

  交费方法变更

  分期交付的续期保险费,於各期续期保险费应缴日前,交费方法皆可申请变更。即月缴、季缴、半年缴及年缴均可相互变更。

  但实务上,以配合年度内已经交付的月数办理,例如,月缴交付三次保险费可变更为季缴,交付六次可变更为半年缴等。 交费期限变更

  交费期限变更

  交费期限是指5年缴、10年缴和20年缴等,一些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交费期限缩短业务,即20年缴改为10缴、5年缴,10年缴改为5年缴等业务,变更时应补交两种交费期限的准备金差额。

  收费方式变更

  收费方式是指银行自动转帐交费、到保险公司柜台交费和保险公司派专人上门收费等保险公司收取续期保费的方式。其中银行自动转帐是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各保险公司都提倡由其他收费方式改为银行转帐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依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分类计算,现行职业类别有八类(含适用特别费率及拒保),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变更时,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1)若职业类别变更,则保险公司应重新核算保险费。例如,原是「内勤人员」更动为「外勤人员」时,其职业类别将由第一类更改为第二类 ; 反之,由第二类更改为第一类,保险费率会减少。

  (2)若职业类别有更动,其危险性增加,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其保险金按原收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

  (3)若职业类别有更动,依职业分类表属拒保范围内者,保险公司概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於接到通知後会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终止保险合同。

  减少保险金额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於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年金保险於进入年金给付期间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1)减少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於保险公司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2)若保险合同已达有解约金者,该减少部分的解约金,应偿付要保人。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缴足保险费(通常一年以上)累积有保单价值准备金时,得以当时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金额,做为一次缴清的趸缴保险费:

  (1)变更为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减少的保险,称为减额缴清保险。

  (2)变更为原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或垫缴保险费本息後金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一定期限的保险,称为展期定期保险。

  投保人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定期保险时,若有保单红利、保险单借款或欠缴、垫缴保险费的情形,保险公司会以当时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金额加上保单红利,扣除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单借款本息及垫缴保险费本息後,以净额办理。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投保人可於人寿保险合同(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中途申请增加各种附约,但附约随主合同有效而有效。

  附约的类别有个人与家庭附约二种,保险种类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附约。一般而言,保障内容与项目相同的保险商品,附约的保险费率比主合同的保险费率便宜;若要增加个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请附加附约较有利。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

  各种附约都可以随时办理终止或解约,但要保人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仅终止主合同,而保留附约。有关附约中途自动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主合同办理解约或变更为缴清保险。

  (2)被保险人的年龄达保险公司最高承保年龄。

  伤害保险附约及健康保险附约,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已申领任何一种保险金者,终止该附约时,保险公司不偿付未满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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