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
www.110.com 2010-07-07 22:25
(1)人的权利:
留置标的物,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收取留置物的孽息。收取的孽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
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如果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保管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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