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撤回的国际规定
www.110.com 2010-07-08 10:02
的撤回是指受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时,如果另一方不在场,那么意思表示以其到达另一方时发生效力。如果撤销的通知先于或者同时到达另一方,则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328条规定:“承诺得被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在承诺之前送达要约人。”
在英美法,对于通过信件和电报传递的承诺由于采取发信主义,承诺的信件与电报交发即生效,因此,承诺的撤回是不可能的。所以,对于以信件和电报传递的承诺,英美法是不允许撤回的。英美法认为,受要约人不享有撤回权是合理的,可以防止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投机取巧,看行情涨落,如果不利,就以电话等快速迅速方式撤回承诺。而大陆法认为,如同撤回要约一样,受要约人应当有权决定承诺。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0条也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本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可见,两者的规定都采用了送达主义原则,而没有采纳发信主义原则,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通则解释说,对于承诺的撤回,规定了与要约的撤回相同的原则,即受要约人可以改变其想法并撤回承诺。采纳了大陆法与国际公约的规定。
- 上一篇:承诺撤回的条件
- 下一篇:口头捐款承诺也具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
- ·承诺撤回的合同法规定
- ·国际税收协定中关于防止滥用协定的规定条款
- ·国际税收协定的双重征税免除的规定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承诺制度研究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 ·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不可抗力条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未按规定进行国际互联网备案登记的治安案件
- ·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申请撤回的规定
- ·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国际公约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 ·解读拍卖规定:拍卖前7种情形应撤回拍卖委托
- ·对承诺禁止的规定
- ·对于中国缔结成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如
- ·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其他著作财产权有哪些?
-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最新文章
- · 承诺撤回的条件
- · 承诺撤回的国际规定
- · 口头捐款承诺也具法律效力
- · 让利承诺书的效力认定
- · 夫妻“忠诚承诺书”效力几何
- · 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 · 廉洁自律承诺书
- · 医院医疗服务承诺
- · 售房合同承诺降价补偿有效
- · 承诺撤回的合同法规定
推荐文章
- · 口头捐款承诺也具法律效力
- · 承诺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 · 超强夫妻合同
- · 廉洁自律承诺书
- · 医院医疗服务承诺
- · 浅析商事合同之默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