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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格式合同有权说不
www.110.com 2010-07-08 10:07

电话卡上有效期到期后卡内余额作废、手机停机期间月租费及其他附加业务费照收、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这些在消费领域里存在的大量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行业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向社会发布点评意见。

  一些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中消协经过法律专家核准,对其中的一些行为依法点评。

  消费者对电话卡有效期到期后卡内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的问题反映强烈,如北京消费者马女士,因为购买的100元神州行充值卡有效期仅过三天,卡内剩余的80多元余额与号码一并作废。对这类“过期卡的余额作废”现象,中消协依法点评:消费者付费后获得神州行等卡的一个号码和密码的使用权,此时的已经成立。“有效期”终止的只能是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依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消法》赋予的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或退还余额。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协议书》中规定:“甲方如发生欠费,自欠费之日起乙方按照甲方应缴费用额度的3‰按日收取滞纳金,并作停机处理,停机期间月租费及其他附加业务费照收。”消协依法点评:用户占用网络资源,月租费照收还能理解,但在停机期间,消费者未享受公司提供的附加业务(功能),却要求交纳附加业务费有欠公允。既便规定了停机后附加业务费照收,也应详细列明究竟哪些是附加业务,否则就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吉林消费者投诉,在填写“小灵通”入网登记单时,附有的“小灵通服务协议”违约责任中规定,“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本公司将相应减免障碍期间的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消协依法点评:这类格式条款为经营者免除了因网络故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通信中断所应负的法定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索赔权。

  浙江省消协反映,该省的联通、移动两家电信企业制作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分公司有权在预先以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广大客户后,单方面对本协议内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消协依法点评:《》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入网协议书一经双方订立生效后,电信企业无权单方就协议有关内容作出修改。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协议书》中规定:“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消协依法点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虽可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但其解释并非最终解释。经营者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大众常识作为参照对象,按照行业习惯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不得随心所欲地任意解释,更不得以此作为借口糊弄消费者。如果该格式条款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经营者更不能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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