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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约收购特殊性
www.110.com 2010-07-08 09:48

  收购是国际成熟证券市场上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作为逐步走向规范的我国证券市场,因此也在证券法规中作了有关规定。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在股改前的十多年里尽管上市公司的重组兼并收购无数,但是实际上从未有过真正的要约收购,即使是首例的所谓的“南钢要约收购案”,那也只是走过场的假收购;而不无沸沸扬扬的“哈药收购案”,更是一场滑稽之极的闹剧,本应要约收购是早已持流通股80%以上、总股本50%以上的南方证券,而发出要约收购的却是哈药集团公司,而在股价节节下跌后本已发出要约却再也没有了下文。股改中倒是有了真正的要约收购,那就是中石油、中石化的“私有化”,但是就是在这些要约收购中,人们还是看到了如锦州石化、吉林化工等故意做亏业绩以便压低收购价格的丑陋行径。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公开发出要约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要约收购强制性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要约收购可能的对目标公司股东可能造成的不公平。强制要约收购,就是当收购人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时,使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能够以公平的价格退出公司,以避免因为处于少数派股东地位而遭受损害。

  我国股市在股改前,尽管经常发生着重组兼并收购,但是没有发生真正的要约收购,关键的就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只是一句空话,虽有法律的规定也只能是流于形式。那么,如今已进行股改、实行全流通了,是否从此就能有真正的要约收购,从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就能得到有效保护了呢?现实是令人遗憾的,最近G邯钢的一纸公告已无情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6月1日G邯钢披露,“公司控股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流通股股份,增持数量不超过7亿股,增持资金不低于15亿元,增持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执行,增持实施时间为自6月2日起的12个月内”,而且还冠以“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对冲认购权证行权的需求”的前提。

  邯钢集团增持公司不超过7亿股流通股股份,真的是“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对冲认购权证行权的需求”吗?实际上谁人不知正是在此前是宝钢集团(包括下属公司)已举牌邯钢,持有邯钢流通股已超过5%,而且宝钢还开始增持邯钢JTB1权证(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已表明,宝钢集团和上海宝钢设备检测公司合计持有邯钢JTB1已达到或超过10%)。

  目前邯钢集团共计持有G邯钢16。32178371亿股(包括股改后的增持的3。00888885亿股流通股),占G邯钢总股本的59.05%,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但是邯钢在股改中发行了9。257亿份行权价格为2。8元的权证,如果到期全部行权,邯钢集团持股将降至7。06473亿股,持股比例仅为25.56%,相比之下其控股地位已受到了明显的削弱。而如果宝钢有意继续增持,即控股权已受到了不言而喻的威胁。而此时增持7亿股流通股,不正是其确保控股权的需要吗?

  G邯钢虽然每股净资产为3。77元,股改中流通股只获得10:1的对价,而2005年的分配也只有每股0。1元,股改后流通股的价格一直在3元以下徘徊。正是宝钢的增持,市场重估了邯钢的价值,股价迅猛飙升,流通股的价值这才得到体现。因此宝钢的收购并没有造成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害,而邯钢集团倒是事实上的针对宝钢收购的为维护控股权的反收购。

  邯钢集团目前持有G邯钢16。32178371亿股,占G邯钢总股本的59.05%,再增持7亿股,势必涉及要约收购,但是G邯钢表示,邯钢集团本次增持已于2006年6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那么是根据什么获得豁免的呢?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有第四十九条的五款,第五十一条的七款,按照邯钢的情况,有关的条款可能就是第五十一条的地(一)款“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但是邯钢集团已有占G邯钢总股本的59.05%,再增持7亿股即超过了86。27%,显然也是不符合豁免条件的,这样唯一可以作为豁免邯钢集团要约收购理由的也许只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一条了。但是豁免邯钢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进一步加强了其控股权,难道不是在损害而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吗?

  股改了,全流通了,可是“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还在维护、甚至加剧,这就是豁免要约收购的特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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