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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
www.110.com 2010-07-05 10:57


  第三百二十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
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
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
、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
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
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
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
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
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
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
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
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
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
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
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
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
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
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
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
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
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
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
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
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
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
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
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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