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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www.110.com 2010-07-07 11: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使用部门及大型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总参兵种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控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强化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爆破器材买卖活动的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在对原“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3-0107)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现予以发布。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根,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

  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1999-010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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