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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期间因合同到期被解聘 单位被判违约应赔偿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到期,单位解除了与员工王蓓(化名)的合同。王蓓将单位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其颈椎病发作,尚在医疗期,单位解除合约违法。单位辩称王蓓并没有住院治疗,其主张给予医疗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王蓓的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王蓓各项经济补偿合计12057.5元。

  治病期间因合同到期被解聘

  王蓓在南宁某研究中心上班,从事电脑文印工作。2007年6月25日,她因颈椎疼痛难忍去医院,被查出患了严重的颈椎病。此后,她陆续请假治疗,均得到了领导的批准。

  从2007年6月25日至12月7日,王蓓共请病假39天,但颈椎病一直未能治愈。同年12月31日,王 蓓与研究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被告知研究中心要终止合同,不再安排任何工作,也没有任何补偿。

  王蓓算了算,自己从1994年参加工作至今,已有13个年头。其中,她在研究中心工作了7年,依法应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她认为,自己的颈椎病尚在治疗阶段,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2008年8月22日才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未住院有没有医疗期受争议

  此后,王蓓多次要求研究中心给予相应医疗期,但均被拒绝。无奈,她将研究中心诉至广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不服劳动仲裁,她再诉至青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共计4万余元。

  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研究中心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 2007年12 月31日时止。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王蓓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研究中心认为,《劳动法》规定的“患病”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应当是必须住院治疗,而不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病。王蓓并没有住院治疗,因此,其主张应当给予医疗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患病职工依法可享受医疗期

  青秀区法院审理指出,这是一起因劳动者未入院治疗,能否享受医疗期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法律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谓的“医疗期”不是治病所需花费的时间,更不是“住院治疗”所需花费的时间,而是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王蓓从2007年6月25日发现患有颈椎病后,经研究中心领导签字同意后陆续请假治疗,并有多家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建议其全休,表明王蓓确属因患病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符合法定的病休范围,因此可以享受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王蓓可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

  其合计病休39天,仍处医疗期内,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被告主张患病必须是住院治疗,王蓓没有住院治疗因而没有医疗期,法院不予采信。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王蓓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等合计12057.5元。

  研究中心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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