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合同,能否主张赔付双倍工资?
刘小姐咨询:2008年5月,我到一公司当文员,签了一年的。合同期满后,我一直在公司工作,但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公司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如今,公司拖欠我2009年11月、12月和2010年1月的工资,我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有其他赔偿项目吗?
曾卫良: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还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如何向单位主张赔偿?
周先生咨询:2009年11月初,我在单位工作时,被机器压断右手中指和无名指的半截手指,当时我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虽然我被认定为工伤,但未到伤残等级,现在我想离开单位。我能向单位主张何种赔偿项目?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曾卫良:可以主张误工费,工伤以及医嘱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停工留薪期,均应当享有工资。还可以主张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病产生的交通费等等。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属于工伤赔偿项目。
婚后的房子归谁?
黄小姐咨询:结婚后,我和丈夫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户主是男方的名字,现在我们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了。请问那套商品房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婚后财产吗?我可以分割一半吗?
曾卫良: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分割一半。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用一句话概括,这条规定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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