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1月13日电(王丹颖)因未能履行向广东一文化传播公司提供韩剧《青青草》在中国大陆音像版权的合同,新加坡一传媒机构执行董事李某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罪提起公诉。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李某为新加坡人,是易红门(新加坡)传媒机构股东之一,并
长期任执行董事一职,从2001年到2004年任易红门北京代表处高级代表,被捕前暂住北京。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4月,李某以易红门(新加坡)传媒机构(以下简称易红门)的名义与韩国KBS电视台签订协议,向韩国KBS电视台购买电视连续剧《青青草》在中国大陆的音像版权。
2003年10月,李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付清版权转让费,KBS电视台因此未向易红门提供《青青草》母带。2003年9月,李某以易红门的名义与广东花城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城公司)签订《音像版权授予合同》,将《青青草》的版权转让给花城公司,花城公司支付了版权转让费人民币1427756.48元到李某指定的账户之后,李某一直未能按约定提供该电视连续剧的母带。
指控指出,2004年4月,李某在明知已无法从KBS电视台获取《青青草》母带的情况下,仍以易红门的名义与花城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李某既不能提供母带,又不按约定退还花城公司已支付的版权转让费。经花城公司多次追讨,李某只偿还人民币5万元后即失去联系,花城公司被李某骗取人民币1377756.48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13日的庭审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了两份证言,李某称这两份证言均与事实不符。李某的辩护律师表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和之前4月13日和9月10日的两次庭审情况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认定,易红门的真实意图是骗钱还是真的想完成交易,这是确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关键事实。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于近期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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