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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内容含混 租车行“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www.110.com 2010-07-07 12:54

    信报讯(记者 谢德良 通讯员 魏纪明) 发生车祸后,王雨(化名)才发现租来的这辆车没上保险,遂起诉要求租赁公司赔偿损失,诉求被一审法院驳回。王雨认为当初签订的合同系,遂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终审裁定,租赁公司赔偿该事故经济损失7万元。
  王雨向北京世纪行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松花江牌微型车,后双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世纪行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交通事故,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后王雨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骑车人撞伤,造成经济损失11.8万余元。经交通支队认定,王雨负事故全责。
  王雨认为,世纪行公司应承担该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但一审法院以已经约定为由,驳回王雨的诉求。王雨不服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王雨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车辆年检时,须提供第三者保险单据。世纪行公司作为出租方必须其出租的车辆是准许行驶、手续齐全的,他是在不知道该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他的是指“车辆行驶必须具有的保险责任之外的责任”。他认为自己签订了霸王条款?熏而中消协定义的“霸王条款”就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租车格式条款合同系世纪行公司提供的,现双方对条款提出不同的解释,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所以,法院支持了王雨提出的诉讼请求,因为世纪行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合同时,未向王雨解释其“车辆手续齐全”所包括的内容,造成王雨按通常的理解解释该条款,故世纪行公司应承担该事故赔偿的主要部分;王雨在签订格式条款合同时,没有向世纪行公司了解有关争议条款的内容,就签订格式条款合同,亦有过错,他本人也应承担因其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骑车人损失的次要部分。因此,一中院依法判决世纪行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7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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