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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胎刚换一小时上路就"抛锚" 车主维权遇"踢
www.110.com 2010-07-21 17:34

新车胎寿命只有1小时

  13日下午2时,冯先生在南宁市北湖加油站旁一家叫“正新”的轮胎经营部,花280元购买了一套“三角”牌6.00-13型内外胎,装好后就驾车去了一趟安吉客运站。大约下午3时,冯先生开车去埌东汽车站拉货,途经快环邕武立交附近时,忽然听到后轮有漏气声。冯先生当即靠边停车,此时右后车轮钢毂已经着地,小货车瘫倒在路旁。

  冯先生从车上取下工具,仔细检查后发现,左后轮新买的外胎破损了一个大洞,内胎则更是“伤痕”累累(见图)。冯先生当即携带车胎找到“正新”轮胎经营部,没想到对方竟称他们负责,问题则由总代理商解决。

  通过经销商联系,“三角”牌轮胎南宁总代理商赶来之后表示,请冯先生先将车停在原处,与他一起携带轮胎去找相关部门检测,确认属于轮胎质量问题再商谈赔偿问题。听总代理商这么一说,冯先生感到无法理解,认为自己的车还停在快环中央车道,眼下当务之急应该是修车换轮胎,哪有空陪总代理商去检测轮胎质量?由于当时冯先生身上现金已经不够买套新轮胎了,于是他提议,先由经销商负责提供新轮胎修车,至于责任问题次日再谈,但当即遭到经销商拒绝。无奈之下,冯先生只好打电话给自己的老婆,让她立即就近购买一套新轮胎送到事发现场。

  当日冯先生向本报热线投诉时表示,他们准备先把车胎弄回家,再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

  律师表示

  经销商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当日下午,在位于北湖加油站一侧的“正新”轮胎经营部,记者采访了经销商黄老板。针对冯先生的遭遇,黄老板表示,“总代理商刚刚走”。他随即解释说,他们经营部只负责销售,如有质量问题,应由该品牌总代理商负责处理。

  最后,黄老板向记者提供了一个电话号码,称该号码即为总代理商的联系电话。

  就冯先生的投诉,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的黄家巧律师表示: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了商品之后,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经营者就负有将合格商品交付给消费者的义务。根据《》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通过这起个例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轮胎质量不过关,经营者就应当按照消费者原来的购买要求重新更换、无偿修理或赔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至于经销商辩解说是总经销商的问题,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的说法,具体要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如果经销商没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他本身就是总经销商的一个门面或分支机构,确实是由总经销商来承担;二是如果经销商和总经销商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经营者,那么按照《合同法》121条“当事人一方因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经销商的辩解就没有法律依据,他应当先承担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之后,再另行向总经销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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