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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
www.110.com 2010-07-08 10:22

银嘉宾馆与微冠公司签订数码KTV自动播放系统购货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一、银嘉宾馆所需KTV自动播放系统十二台由微冠公司提供并安装调试……四、付款方式:1.合同预付订金2万元;2.提货前付4万元;3.安装调试完毕付2万元,余款6.4万元分三个月付清(第一个月付2.4万元,第二个月付2万元,第三个月付2万元);4.甲方(银嘉宾馆)如不按本合同条款付款,乙方有权采取维护本方权益的有效措施。五、安装期限:乙方(微冠公司)接到甲方安装通知后三天内完成所有安装、调试并交付验收。……七、保修方式:乙方所提供的上述设备负责免费保修一年,人为、意外损坏不在免费保修之列。上述设备终身维护,无论任何原因乙方在接到通知6小时内到位,24小时内解决一切问题。合同签订后,银嘉宾馆按约电汇订金2万元到微冠公司指定账户上。随后又向微冠公司预付货款4万元。微冠公司将KTV自动播放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交付银嘉宾馆验收使用。后银嘉宾馆先后向微冠公司付款1万元,验收使用一个月后,KTV播放系统先后陆续停止工作,不能正常使用,微冠公司拒绝维修,银嘉宾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微冠公司退货并赔偿其所受损失,同时,微冠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银嘉宾馆按约给付其余货款并以享有为由拒绝赔偿银嘉宾馆损失。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嘉宾馆对微冠公司交付的设备进行了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且确认了“工程验收合格”的验收结果。因此,应认定为银嘉宾馆对微冠公司提供设备质量的认可。该产品投入使用后,设备出现故障,属于售后服务的范围,且双方所签合同约定了一切故障微冠公司保证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解决一切问题的条款,应认定双方已经预见了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故障的结果,并确定了解决的方法和期限。因此,在本案中,不能因微冠公司所提供的设备在使用中出现了故障,而推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微冠公司在银嘉宾馆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两次致函要求银嘉宾馆按付款义务,而银嘉宾馆仍未付款的情况下,按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即拒绝对所供设备进行维修的行为,是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所以银嘉宾馆应先按约付款,后微冠公司派员维修所供设备到能正常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的基本特征包括:一是适应性,即标的物的性能是否符合买方要求,能否直接投入使用;二是可靠性,即标的物正常使用的时间寿命、保修期;三是经济性,包括使用成本。微冠公司将数码KTV自动播放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投入使用仅一个月就出现产品不能正常工作的现象,表明微冠公司提供的该批数码KTV自动播放系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微冠公司应该退回货款,赔偿银嘉宾馆因产品质量所受损失。微冠公司以银嘉宾馆未按期及时付款,该公司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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