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最近我院受理了若干起由于货运代理人在完成委托出运事项后未向委托人及时交付核销单报关单,委托人因此诉请交付单证或/和赔偿损失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与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中原告均为受托人、被告均为委托人恰相反,此类纠纷中的原告均为委托人,被告均为受托人。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1、货运代理人有意留置核销单报关单以促使委托人及时偿付代垫海运费、代理费等有关费用;2、货运代理人并非有意留置单证,而是疏于及时交付单证。根据原告诉请的不同,此类纠纷案件的案由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定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单证纠纷、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交付单证及损害赔偿纠纷。
二、货运代理人未及时交付核销单报关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般说来,货主在货物出口时需制作(出口)报关单以向海关进行货物出口的申报,鉴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施行出口退税制度,货主还需制作出口收汇核销单,收汇成功后,货主可以持收汇证明、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核销单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根据货代实务中的操作惯例,货主通常将报关单、核销单与其他单证一并交给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应在第一时间取得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在货物出运后应将核销单报关单及时交付给委托人已成为共识。至于货运代理人不及时交付该单证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鉴于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之一就是代为报关,从而使委托人制作的报关单核销单通过海关加盖放行章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如果说报关行为是货代合同的标的之一的话,则报关单核销单是货代合同得以履行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中的“财产”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应做扩大解释而涵盖前述单证,因此货运代理人在货物出运后及时将报关单核销单交付给委托人是其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的义务之一,其未及时交付的行为属不履行的违约行为;同时,鉴于核销单报关单自始至终均属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将其交给货运代理人仅是为了报关的需要,因此除非合同双方就货物出运后的交付事宜有过约定,报关完成后货运代理人理所当然应将单证返还给委托人,并不享有法定,其不及时返还的行为构成对委托人单证所有权的侵犯。审判实践中,委托人提起的均为货运代理合同违约之诉。
三、货运代理人就该行为可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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