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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内容
www.110.com 2010-09-17 16:46

 
      1.  一般规定:
      a.  仓储合同为诺成、有偿、双务合同。
      b.  物必须是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提取:
      a.  对储存期间没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b.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c.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d.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3.  可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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