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
www.110.com 2010-08-12 14:0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
- 下一篇: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转让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和提前假释如何适用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的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当下贷款人怎么减负
- · 银保“手续费”之争,贷款人受伤
- · 欠条的范文及评析
- · 涂改借条借钱变成欠钱
- · 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标准
- · 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特征
- · 五公司借款担保等惹官司
- · 民间借贷担保,一路走好
- · 借款担保合同警示案
- · 借款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