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借条上“向”字与汉字“同”相近,借款人遂以此认为是共同借款,使一起本来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变得复杂。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借款人王某返还借款2.5万元。
据锦江区法院介绍,张某是王某的女友,曾与王某及他母亲李某同住。2003年王某对其所购新房进行装修,5月2日,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据交给张某,张某理所当然认为借据上
所写的是“本人王某今向张某借现金2.5万元”。但由于借据正文中“向”字一撇极短,下框内又有笔迹较淡的一横,王某则认为借据上所写的是“本人王某今同张某借现金2.5万元”。王某、张某于2005年11月分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借款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证实借贷关系成立,提交了王某出具的借据。而王某认为借据上所写的是“同”字,是他与张某共同向他母亲借款
装修房屋,并非是向张某借款。而借款人出具借据,通常都需明确出借人,王某称母亲是出借人,但其出具的借据上并无母亲名字;同时,从借据书写的情况看,双方所的字的上方确有一撇,更符合“向”字的写法;而且,从借据内容看,即便王某所写的是“同”字,但“同”并不只有“共同”的意思,借据上未载明有第三人,“王某今同张某借现金”的表述,所表明的仍是王某同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推定是王某、张某共同向他人借款。
法院认定,借据中并无王某、张某共同向王某母亲借款的内容,王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张某共同向李某借款的事实,王某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合常理,也与借据的内容不符。王某出具给张某的借据,其内容能够证明王某向张某借款的事实,张某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王某履行还款义务。对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返还张某借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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